1. 原招標文件(修訂稿)“第三章 評標辦法(綜合評估法)”中“資信標評審(10分)”的第(1)項 “投標人完成過房建類施工項目業績”和第(2)項“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擔任房建類施工項目的項目負責人(施工負責人)業績”要求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中“可查證的帶網址的招標公告網頁截圖”在任何網上都查詢不到的,須提供業主證明(見附件)。
2、其余未涉及內容不作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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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1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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